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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4民初463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MA21GX8Y8G,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范堤街农技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束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668963130F,盐城市区东亭湖街道青年东路49号新奥智慧大厦1幢108室、801室、901室四间。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