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春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春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春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302民初8829号
原告:江苏春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徐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宿迁市宿城区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洞庭湖路111号31幢二楼及一楼105、106室。
法定代表人:陆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春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述申请系其依法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春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苏春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严冬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方心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