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302执36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春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软件与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宿迁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江山城市广场A商铺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春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宿迁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现已强制执行标的款217890元并交付申请人,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N×××××机动车一辆(尚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未有适宜处置的房产,暂不予以处置,无其他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知晓上述执行情况后,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