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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02民初3792号 原告***,男,1958年6月3日生,住建湖县。 被告***,男,1975年10月18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女,1975年1月16日生。 被告***,男,1967年8月27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江苏凯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城63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亿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毓龙东路8号毓龙大厦八楼(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凯泽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亿泽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510元,依法减半收取432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8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