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沃能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沃能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211执保91号 申请人:***,男,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新吴区旺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沃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沃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211民初238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沃能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沃能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