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4080号
原告:江苏沃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N4KQ60P,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5号君风生活广场17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云亿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20UXWM82,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锡沪东路15-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沃能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云亿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沃能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催缴诉讼费后,无正当理由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包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