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沃能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沃能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中云亿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0281民初223号 原告:江苏沃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N4KQ60P,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5号君风生活广场17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云亿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20UXWM82,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锡沪东路1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沃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诉被告江苏中云亿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云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云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647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37082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30日起按照同期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39388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司将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利息明确为以37082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30日起按照同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393880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2日起按照同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17日其公司与中云亿公司签订《劳务施工合同》1份,约定由其公司承接江阴市中医院异地新建项目桩基工程劳务施工,由中云亿公司支付工程款。协议明确约定施工单位、付款期限。2022年1月17日其公司与中云亿公司共同确认施工项目已经完成,工程量总长19694米。按照合同约定每米50元的单价,中云亿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总计984700元。现中云亿公司仅支付款项220000元,其余款项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中云亿公司辩称:1.***司按照合同约定的50元/米单价计算脱离实际情况,不应得到支持。(1)双方合作了三个相似项目,即江阴中医院、无锡国际生命科技创新园、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智慧能源研发项目,上述三个项目在工程内容、工程性质、工程范围内基本一致,而沉桩单价却相差巨大,其中固德威项目的价格仅为21元/米,而案涉项目单价却多了一倍。(2)经市场行情查询以及相关的造价管理规定,本案的沉桩严重偏离市场行情。(3)其公司认为以50元/米作为单价结算工程款显失公平,有违诚信原则,请求法庭根据市场行情以及造价管理进行调整。2.***司未提供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据,未达到付清余款的支付条件,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余款在工程结束、验收合格6个月内付清,故其公司认为,在双方未就验收合格达成一致意见时,余款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3.***司主张的利息过高,因其公司也在就案涉工程追讨相应工程款,资金周转困难,请求法庭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做降低调整,按照LPR利率计算。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1月27日,中云亿公司与***司签订《劳务施工合同》1份,约定工程名称为江阴市中医院异地新建项目,工程内容为桩基工程劳务施工,工程承包范围为静压桩机劳务施工,不含材料费。工程造价暂定938000元,备注桩基沉桩劳务合同价款按照实际施工数量结算,施工单价为500/110管桩,沉桩价格单价为50元/米(包括所有费用),工程量约为18760米,承包方式为清包,以上价格含3%税金。工程劳务款支付及结算为合同约定本工程劳务款由电汇转账、银行承兑支付。桩基工程劳务款支付方式为打桩施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中云亿公司向***司支付总工程劳务款的60%,如2022年春节前没打完,付到完成工程量60%,余款在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付清,中云亿公司支付工程劳务款前***司必须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中云亿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 2022年1月17日,中云亿公司与***司对账确认工程量为19694米。 2022年12月2日、2022年1月26日,***司共计向中云亿公司开具金额为550000元的静压桩机施工费发票。中云亿公司对于***司开具的550000元发票已经抵扣。 2022年1月30日,中云亿公司支付***司款项220000元。 2022年8月2日,***司向中云亿公司发送律师函,催要合同项下的款项。 2022年8月31日,江阴市中医院异地新建项目进行主体封顶仪式。 审理中,***司当庭提供2022年11月11日开具的金额共计434700元的静压桩机施工费发票。***司明确该发票尚未交付中云亿公司。 审理中,中云亿公司提供其与***司于2022年1月19日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协议》,该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为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智慧能源研发大楼施工总承包工程,工程内容为桩基工程劳务施工,工程造价暂定1000000元,施工单价为600/130管桩和450方桩,沉桩价格单价为21元/米,设备进出场补贴暂定2台静压机(无进出场费用补贴),如需增加至3台静压机,则第3台静压机补贴进出场费用30000元,停工补贴为机器进场开始累计停工5天,从第6天开始每台机器每天补贴2000元/天。承包方式为清包,以上价格含3%税金。 上述事实,有《劳务施工合同》、工程量确认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发票、律师函、邮寄凭证、公众号文章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司与中云亿公司签订的《劳务施工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定无效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单价每米50元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司主***亿公司结欠款项764700元,对此提供了《劳务施工合同》、工程量确认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中云亿公司未按约支付款项构成违约,应负支付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之责。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施工合同》约定打桩施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工程劳务款的60%,余款在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付清,付款前***司必须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双方于2022年1月17日确认工程量为19694米,根据合同约定单价每米50元计为984700元,该款项60%为590820元,因***司于2022年12月2日及2022年1月26日向中云亿公司开具了金额为550000元的发票,故中云亿公司应当于2022年1月30日前向***司支付款项550000元,扣除中云亿公司支付的220000元,尚结欠款项金额为330000元,中云亿公司应当向***司支付利息(33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30日起按照同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江阴市中医院异地新建项目于2022年8月31日进行主体封顶仪式,***司于2023年3月2日当庭出示434700元的静压桩机施工费发票,本院认定中云亿公司应当支付***司利息(434700元自2023年3月2日起按照同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中云亿公司辩称不应按照单价每米50元计算,对此提供了其公司与***司签订的其他合同,本院认为中云亿公司的辩称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中云亿公司辩称双方未就验收合格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双方虽未签订验收合格材料,但双方于2022年1月17日确认工程量,且此后江阴市中医院异地新建项目于2022年8月31日进行主体封顶仪式,故中云亿公司辩称余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中云亿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沃能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764700元及利息(其中33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30日起,434700元自2023年3月2日起,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江苏沃能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74元、保全费4820元,合计10794元(江苏沃能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沃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62.50元,由江苏中云亿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131.5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沃能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