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沃能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沃能建设有限公司与虞翔、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211执保91号
申请人:**,男,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新吴区旺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沃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谈玉君。
被申请人:虞翔,男,199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被申请人江苏沃能建设有限公司、虞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211民初238号。申请人***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沃能建设有限公司、虞翔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沃能建设有限公司、虞翔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