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五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五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2015)常仲裁字第39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五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归还人民币1,449,067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6,890.67元,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16年3月7日之前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五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徐汇区,为便于本案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常州仲裁委员会(2015)常仲裁字第396号裁决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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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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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余运所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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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