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3民初3075号
原告:东阳市某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道兴平社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灯,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某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阳市某昱建材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阳市某昱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