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东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义乌市东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义乌市东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8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义商初字第241号
原告:***。
被告:义乌市东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与义乌市东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黄瑾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