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竭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竭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天誉某某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民终84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竭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成都竭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盛西路2号3栋12楼12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天誉***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汇泉东路218号4-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00号3栋19楼1908号。 负责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8号36层自编36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鼎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123号1幢6楼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首层、夹层、十一层、十二层。 负责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上诉人四川竭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竭诚建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天誉***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文化公司)、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成都分公司)、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四川鼎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立消防公司)、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防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4民初9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竭诚建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飞乐文化公司对竭诚建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飞乐文化公司、**物业成都分公司、**物业公司、鼎立消防公司、**消防公司、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竭诚建安公司没有出借资质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2.案涉爆管的消防水管施工系竭诚建安公司**的《消防工程合同书》之外增加的工程,竭诚建安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3.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的**[2020]咨字第07-01号《技术服务报告》不具备客观性和科学性,不应予以采信;4.飞乐文化公司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飞乐文化公司应该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5.**物业成都分公司、**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监督消防安全,鼎立消防公司、**消防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维保单位,对案涉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有检查义务,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作为**物业成都分公司、**物业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故均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飞乐文化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物业公司、**物业成都分公司共同答辩称,1.**物业成都分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共用部分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但案涉消防管道为建筑专用部分,**物业成都分公司履行了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2.飞乐文化公司与竭诚建安公司之间自行签订消防合同书,自行进行改造,且未告知被上诉人,也未向被上诉人提供相应的资质,被上诉人无法得知装修改造的情况,且对装修改造的情况被上诉人无法也未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飞乐文化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鼎立消防公司答辩称,鼎立消防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消防维保合同,文本是由物业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鼎立消防公司严格按照第二条、第三条及附件的规定进行年检,小区的设施设备有很多,且鼎立消防公司不可能每个点都去看一遍,竭诚建安公司提出的要求超过合同要求。是否挂靠是否出借等,与鼎立消防公司没有关系,不发表意见。 **消防公司答辩称,对一审判决没有异议,事情发生在质保期之后,按照合同义务**消防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消防公司未向他人出借资质。 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答辩称,***不会进行赔付,合同已经过了保修期限的。 飞乐文化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物业成都分公司、**物业公司、竭诚建安公司、鼎立消防公司、**消防公司、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连带赔偿飞乐文化公司各项损失共计221460.3元,一审庭审中,飞乐文化公司将损失金额调整为47284元;2.判令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在**物业成都分公司、**物业公司承担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由**物业成都分公司、**物业公司、竭诚建安公司、鼎立消防公司、**消防公司、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28日,案外人**、**分别与成都市宏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分别购买成都市宏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路88号“××南庭”4幢1层11号、12号房屋。 2015年9月2日,成都市公安消防局对案涉房产出具成公消验字[2015]第0098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宏誉环球汇6号地块1-6号楼及地下室建设工程,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对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完好有效;该工程如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2016年6月7日,飞乐文化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与案外人**、**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约定飞乐文化公司承租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路88号4幢1层11号、12号房屋房屋用于商业经营,租赁期十年,飞乐文化公司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审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安全使用及其维修责任由飞乐文化公司自行承担。 2016年6月14日,**物业成都分公司(甲方、装修管理方)、飞乐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方、装修户),案外人**(乙方、装修户)、**(丙方、装修施工方)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乙方委托丙方对案涉房屋4-11、4-12进行装饰装修包括拆墙,地坪下40公分、卫生间拆墙、12号商铺改造门、幕墙、二楼开窗、中央空调、下挖做防水、消防改动。甲方对乙、丙方施工中的消防安全负有监督的权利。2016年8月22日,**物业成都分公司签发施工证。 2016年6月24日,飞乐文化公司(甲方)与竭诚建安公司(原成都竭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消防工程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天誉南庭4-1-2的1-2楼商铺改造,承包范围包括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报警系统、消防疏散及应急照明系统改造施工。乙方以甲方提供的装修施工平面图为依据施工。乙方按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规定以及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乙方工程完工后应积极组织验收,不得无故拖延。合同尾部有乙方代表***签字确认,成都竭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2017年9月3日,**物业成都分公司与鼎立消防公司签订《消防(报警)设备设施维保服务合同》约定鼎立消防公司为**物业成都分公司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路88号××.南庭项目提供消防(报警)设备设施维修、保养服务。服务范围包括:本项目消防(报警)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和调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火灾自动报警控制机、模块、烟感、温感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警铃等。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包括:……供水管网,消防栓灭火系统包括:……供水管。**物业成都分公司应安排专人负责该消防(报警)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监护,独立对消防(报警)设备设施进行操作,并按消防规范的要求,对火灾报警控制器及所有供水总闸、压力表及附属组件进行日检,并填写系统运行日登记表及日检表。鼎立消防公司派技术人员到场对消防(报警)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及检查。2017年9月25日,鼎立消防公司出具《消防系统移交报告》载明,消防水系统,水压正常,报告尾部有移交方**消防公司签字**,接收***消防公司签字**,物业方**物业成都分公司签字**。 2019年4月8日案涉物业内消防水管爆管。2019年4月13日,**物业成都分公司、飞乐文化公司与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工作人员对消防水管爆管现场财物损失进行清点,并制作清点清单。事发后,**物业成都分公司就消防水管爆管事故也积极联系保险公司理赔,向业主以及飞乐文化公司发出消防设施整改、修复通知,并积极联系街道办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2019年6月17日**物业成都分公司对案涉爆管现场做出第三方见证,见证爆管事实存在,确有两处立管弯头部位缺少支架。 2019年7月3日,飞乐文化公司与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消防设施改造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地址为××南庭4栋11号商铺(××路218号),工程内容包括补充2个支架等,工程造价为3000元。 2020年8月7日,**、**取得锦江区××路220号4栋1号楼《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批准事项为:1.室内部分钢结构加层(禁止超出批准范围);2.严格按照该项目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蓝图进行施工,严格按照图纸标注的钢材(标准)型号进行施工,禁止占用公区、超过该设计说明的荷载值;3.如该工程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请申请人及时至相关部门进行申报或审查。 案件审理过程中,飞乐文化公司申请对案涉房屋消防水管爆管的成因以及室内受损财产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四**平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0年9月24日四**平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出具**[2020]咨字第07-01号鉴定意见书载明“对成都市锦江区汇泉东路218号房屋内的消防水管爆管事故成因鉴定意见如下:1.沟槽式管接头在连接处的安装未达到国家规范要求,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是造成事故的主要成因;2.消防给水管在穿过钢结构的三层楼面时未加设套管,在楼面振动等因素影响下,结合管道(包括管道内水)自重的作用下,立管与弯头接连处逐渐产生位移且导致橡胶密封圈逐渐脱落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综上所述,消防水管爆管事故成因是消防水管的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所致”。2020年9月24日四**平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出具**[2020]咨字第07-02号鉴定意见书载明“对成都市锦江区汇泉东路218号房屋内的消防水管爆管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价值鉴定如下:1.受损墙面恢复工程造价为5074元(取整);2.室内受损财产评估金额为39210元;合计金额44284元”,飞乐文化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共计20000元。 庭审中,飞乐文化公司、竭诚建安公司与***一致确认,案涉《消防工程合同书》中的消防改造工程实际施工人和工程款收取人为***,案涉爆管的消防水管为该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亦为***实际施工和收取工程款。另,飞乐文化公司明确以鉴定结论44284元和消防水管修复的3000元合计金额47284元,作为本案损失主张金额。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以下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飞乐文化公司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租赁合同》《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复印件、《装修施工证》复印件、《消防工程合同书》《消防系统移交报告》复印件、《第三方见证事实说明书》、损失清单、照片、音频、视频、**[2020]咨字第07-01号鉴定意见书、**[2020]咨字第07-0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消防水管修复票据、《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物业成都分公司提交的《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巡查记录表、飞乐文化公司提供的施工单位资质、飞乐文化公司身份证明材料、《消防工程合同书》、整改通知、微信聊天记录、工作联系函及会议纪要;竭诚建安公司提交的事故现场照片;鼎立消防公司提交的《消防维保合同》、月检、季检、联动检测报告;**消防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复印件、物业消防移交单;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提交的公众责任险保险单副本。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案涉消防水管爆管事故产生的原因,消防水管爆管事故发生后飞乐文化公司的损失,以及**物业成都分公司、**物业公司、竭诚建安公司、鼎立消防公司、**消防公司、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在该事故的责任认定。 一、关于案涉消防水管爆管事故产生的原因。根据四**平科技资讯有限公司对飞乐文化公司在案涉房屋内发生的消防水管爆管事故成因出具的**[2020]咨字第07-01号鉴定意见“1.沟槽式管接头在连接处的安装未达到国家规范要求,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是造成事故的主要成因;2.消防给水管在穿过钢结构的三层楼面时未加设套管,在楼面振动等因素影响下,结合管道(包括管道内水)自重的作用下,立管与弯头接连处逐渐产生位移且导致橡胶密封圈逐渐脱落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综上所述,消防水管爆管事故成因是消防水管的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所致”,据此,一审法院确认案涉房屋发生消防水管爆管事故的原因为消防工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消防水管的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导致案涉房屋消防水管发生爆管事故。 二、关于案涉消防水管爆管事故产生后飞乐文化公司的损失。根据四**平科技资讯有限公司对飞乐文化公司在案涉房屋内发生的消防水管爆管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价值出具的**[2020]咨字第07-02号鉴定意见“对成都市锦江区汇泉东路218号房屋内的消防水管爆管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价值鉴定如下:1.受损墙面恢复工程造价为5074元(取整);2.室内受损财产评估金额为39210元;合计金额44284元”。另外,飞乐文化公司因修复案涉爆管水管发生工程费3000元,本案中,飞乐文化公司以上述费用总额即47284元主张本案损失,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三、关于**物业成都分公司、**物业公司、竭诚建安公司、鼎立消防公司、**消防公司、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在本案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283-2015《住宅消防安全管理》第6.3.1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对自用房屋、场地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物业共用设施、共用部位一般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房屋以外的,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共同使用的建筑物的部位、场所、设施、设备。案涉消防水管位于飞乐文化公司承租的房屋内,属于物业使用人自用房屋消防设施,物业使用人负有维护管理的责任。根据**物业成都分公司提供的《消防(报警)设备设施维保服务合同》、装修巡查记录表等证据显示,**物业成都分公司在事故发生前委托专业的消防公司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的保养和维护,其已经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另外,案涉房屋发生消防水管爆管事故的时间是凌晨2点50分左右,由**物业成都分公司员工夜间巡逻时发现,并立即关停水阀,且由**物业成都分公司员工砸开案涉房屋玻璃门,抢救、转移物品并清扫积水,事后将玻璃门恢复原状。**物业成都分公司已尽到其物业管理人的责任,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故其不应对案涉消防水管爆管事故承担连带责任。**物业成都分公司为**物业公司分支机构,**物业公司也不应对案涉消防水管爆管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为**物业成都分公司的公众责任险承保方,因**物业成都分公司不应对案涉水管爆管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太平洋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无需对本次消防水管爆管事故承担保险责任,故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也不应对案涉消防水管爆管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鼎立消防公司是**物业成都分公司委托的专业消防公司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的保养和维护,根据鼎立消防公司提供的月检、季检、联动检测报告等证据来看,鼎立消防公司已积极对物业消防(报警)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及检查。加之案涉消防水管爆管是因为***安装案涉消防水管的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规范,鼎立消防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故,飞乐文化公司要求鼎立消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消防公司是案涉整栋建筑的消防建设单位,2015年9月2日,成都市公安消防局对整栋建筑的消防建设出具成公消验字[2015]第0098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2017年9月25日,**消防公司将消防系统移交给鼎立消防公司。飞乐文化公司承租房屋内的爆管消防水管改造是由***施工,而并非**消防公司安装的消防设施,故飞乐文化公司要求**消防公司承担案涉消防水管爆管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四**平科技资讯有限公司对飞乐文化公司在案涉房屋内发生的消防水管爆管事故成因出具的**[2020]咨字第07-01号鉴定意见,案涉消防水管发生爆管是因为***安装案涉消防水管的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规范。本案中,***称借用竭诚建安公司名义与飞乐文化公司签订《消防工程合同书》,并由***实际施工,***本人收取工程款。***借用竭诚建安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实际是***借用竭诚建安公司的建筑施工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竭诚建安公司与***应对飞乐文化公司的损失47284元承担连带责任。至于***称案涉消防工程已过两年质保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消防水管发生爆管的原因是消防水管的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规范,属于消防工程本身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故,一审法院对***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竭诚建安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飞乐文化公司赔偿款47284元;二、驳回飞乐文化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2元和鉴定费20000元,合计20982元,由竭诚建安公司、***负担。 二审中,竭诚建安公司提交证据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拟证明上诉人取得相关建筑资质日期为2018年10月17日,在案涉签订合同的时候竭诚建安公司并没有相关的建筑资质,不存在所谓的出借资质的情形。证据二:视频,拟证明一审鉴定书的鉴定不具有客观性与科学性。上诉人在管道的即使不符合相关国家推荐标准的情形下,也采取了相应的17公斤的压力进行测试,管道不存在脱落与破损的情形。因此一审的鉴定书仅根据案涉管道安装的相关问题就认定该问题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不存在相关的科学性与客观性。 飞乐文化公司质证认为,一、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不认可其关联性;1.上诉人在明知自己没有取得相应承包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公司出借给***对外签订合同本身存在过错;2.在一审庭审中,***也自认借用竭诚建安公司的名义签订案涉合同,对于竭诚建安公司是否取得该建筑企业的资质证书与是否对外签订案涉合同无关。二、证据二的三性均不予认可。上诉人提供的视频资料无法证明其自行实验的科学性与客观性。在视频中的测试与案涉爆管所处的位置的实际情况均不同,即使在当时的测试中没有发生爆管,也无法证明所做的实验能够达到其相应的证明目的。**物业成都分公司、**物业公司共同质证认为,一、证据一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关联性与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二、对证据二的三性均不予认可,因为该光盘是由竭诚建安公司自行制作且无第三方在场,故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等均不予认可。鼎立消防公司质证认为,一、对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份证据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二、证据二在程序上不合法,该视频的科学性无法核实,不认同其证明目的。**消防公司质证认为,证据一的三性予以认可,证据二的三性均不予认可。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质证认为,证据一的三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证据二的三性均不予认可。***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二的三性均予以认可。 **物业成都分公司、**物业公司共同提交证据:装修备案登记表,拟证明**物业成都分公司、**物业公司对物业使用人进行装修的行为进行了资质审查等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的义务,**物业成都分公司、**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竭诚建安公司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该证据显示飞乐文化公司与***应该在案涉工程承揽阶段使用的相应资质是**消防公司的。飞乐文化公司质证认为,一、在一审庭审中,***已经说了在提交备案时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资质,并且包括**公司及***本人都认可在项目建设阶段及已经有资质放在物业处,该份证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二、该份装修备案表,并不是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规定的作为消防建设的唯一有效的法律文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即使在对主体进行了变更,也并不能导致与**公司存在事实上的资质借用的问题。鼎立消防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消防公司质证认为,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消防公司未出借资质给给***。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质证认为,三性均没有异议。***质证认为,对三性均没有异议。 竭诚建安公司在二审中向法院就四**平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出具**[2020]咨字第07-01号《技术服务报告》提出了书面异议,四**平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衡平鉴函(2021)115号意见答复函,对异议回复如下:一、在现场勘查时,发生消防水管爆管的管道已被修复并正常使用,因此,本次鉴定是根据委托方移交的事发时的照片,并对更换下来的立管、弯头、管箍进行测量和分析。对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最直接的、必然的即为现场实物及其分析。二、如果立管、管箍和弯头都满足规范要求,并且不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不会发生照片上立管脱落的情形;如果沟槽式管接头连接处没有达到闭合的状态,则会出现立管脱落的情形。三、正因为漏水处沟槽式管接头连接处未达到完全闭合状态,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加之消防给水管在穿过钢结构的三层楼面时未加设套管,在楼面振动等因素影响下,结合管道(包括管道内水)自重的作用下,立管与弯头连接处逐渐产生位移且导致最终脱落。竭诚建安公司质证认为,不认可该意见答复函,《技术服务报告》没有客观性,只是找出了事故现场的现象,并没有对现象和结果的成因做任何的分析。飞乐文化公司质证认为,对衡平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答复函三性均予以认可。**物业公司、**物业成都分公司共同质证认为,对该答复函三性均予以认可。鼎立消防公司质证认为,对四**平科技咨询公司所出具的答复函三性无异议。**消防公司质证认为,对衡平公司出具的答复函无异议。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 **消防公司提交情况说明,拟证明**消防公司未向**物业成都分公司、***就案涉项目改造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在案涉项目施工与**消防公司无关。竭诚建安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形式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飞乐文化公司质证认为,对该组三性予以认可,至于**消防公司的相关资质是否存在借用,以双方提交的证据记载为准。鼎立消防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的内容与鼎立消防公司无关。**物业成都分公司、**物业公司共同质证认为,关于**消防公司的相关资质的问题,以双方提供的证据为准。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竭诚建安公司提交证据一、**物业成都分公司、**物业公司共同提交的装修备案登记表,对以上两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可,对其证明目的将结合在案证据及案件查明的其余事实,综合予以认定。四**平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出具衡平鉴函(2021)115号意见答复函,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予以采信。竭诚建安公司提交证据二,系其单方制作的视频,不具客观性和科学性本院不予采信。**消防公司提交情况说明本院将结合在案证据及案件查明的其余事实,综合予以认定。 二审查明,成都竭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为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7日。另二审据一审在卷证据***都竭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经成都市金牛区行政审批局作出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变更名称为四川竭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另据一审庭审笔录查明,飞乐文化公司并未确认案涉爆管的消防水管为该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本院经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故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归纳诉辩双方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关于案涉消防水管爆管事故产生的原因。二、责任承担主体以及责任承担比例的问题,对此本院评议如下: 一、根据四**平科技资讯有限公司**[2020]咨字第07-01号《技术服务报告》中对案涉消防水管爆管事故成因的鉴定意见为:“1.沟槽式管接头在连接处的安装未达到国家规范要求,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是造成事故的主要成因;2.消防给水管在穿过钢结构的三层楼面时未加设套管,在楼面振动等因素影响下,结合管道(包括管道内水)自重的作用下,立管与弯头接连处逐渐产生位移且导致橡胶密封圈逐渐脱落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综上所述,消防水管爆管事故成因是消防水管的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所致”,该《技术服务报告》为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人员具有相关鉴定资格。同时该鉴定为一审法院依法委托进行,鉴定程序合法。竭诚建安公司虽对该《技术服务报告》中的案涉消防水管爆管事故成因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但其提交证据不能证明鉴定意见依据不足,同时对其提出的书面异议,四**平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也出具衡平鉴函(2021)115号意见答复函进行回复。综上,竭诚建安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采信该《技术服务报告》,认定案涉房屋发生消防水管爆管事故的原因为消防工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消防水管的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导致案涉房屋消防水管发生爆管事故,本院予以确认。 二、责任承担主体以及责任承担比例的问题 关于**物业成都分公司、**物业公司、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283-2015《住宅消防安全管理》第6.3.1条规定,案涉消防水管位于飞乐文化公司承租的房屋内,属于物业使用人自用房屋消防设施,物业使用人负有维护管理的责任。根据**物业成都分公司提供的《消防(报警)设备设施维保服务合同》、装修巡查记录表等证据显示,**物业成都分公司在事故发生前委托专业的消防公司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的保养和维护,其已经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另外,案涉房屋发生消防水管爆管事故的时间是凌晨2点50分左右,**物业成都分公司员工夜间巡逻时发现该事故,立即关停水阀,且由**物业成都分公司员工砸开案涉房屋玻璃门,抢救、转移物品并清扫积水,事后将玻璃门恢复原状。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成都分公司已尽到其物业管理人的责任,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对飞乐文化公司主张**物业成都分公司对案涉消防水管爆管事故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同时因为**物业成都分公司为**物业公司分支机构,而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为**物业成都分公司的公众责任险承保方,在**物业成都分公司不对案涉水管爆管事故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下,太平洋保险公司、**物业公司也不应对案涉消防水管爆管事故承担连带责任,故一审法院对飞乐文化公司主张太平洋保险公司、**物业公司对案涉消防水管爆管事故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鼎立消防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鼎立消防公司受**物业成都分公司委托对案涉小区的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的保养和维护,根据鼎立消防公司提供的月检、季检、联动检测报告等证据,鼎立消防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对物业消防(报警)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及检查。加之案涉消防水管爆管是案涉消防水管的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规范,鼎立消防公司对案涉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一审法院对飞乐文化公司主张鼎立消防公司对案涉消防水管爆管事故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消防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消防公司是案涉整栋建筑的消防建设单位,2017年9月25日**消防公司将消防系统移交给鼎立消防公司,此前整栋建筑的消防建设已经过成都市公安消防局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同时,竭诚建安公司虽主张案涉工程系**消防公司向***出借相关资质,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物业成都分公司、**物业公司提交的装修备案登记表中虽有手写的**消防的记录,但结合***与飞乐文化公司在一、二审中的陈述以及飞乐文化公司与竭诚建安公司签订案涉《消防工程合同书》的事实,本院认定**物业成都分公司、**物业公司提交的装修备案登记表不足以证明**消防公司向***出借相关资质。在此前提下,**消防公司安装的消防设施已经验收合格,案涉消防水管改造是由***实际施工,一审法院对飞乐文化公司主张**消防公司对案涉消防水管爆管事故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飞乐文化公司、***、竭诚建安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依据二审查明事实,成都竭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才取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飞乐文化公司与竭诚建安公司签订《消防工程合同书》时未核验其是否具有相应施工资质,且将案涉消防工程交于不具有消防设施工程资质的***实际施工,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案涉消防水管发生爆管是因为***安装案涉消防水管的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规范,故***虽称案涉消防工程已过两年质保期,其仍应对飞乐文化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竭诚建安公司上诉主张:一、发生爆管的案涉消防水管不在案涉《消防工程合同书》约定的范围内,系新增的部分,其不应承担责任。二、飞乐文化公司违规搭建钢结构楼板对本案也存在过错。三、其与飞乐文化公司签订《消防工程合同书》签订时并未取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故不存在出借资质的问题,且《消防工程合同书》为案涉工程施工结束后才签订。对此本院认为,第一、据一审庭审笔录,飞乐文化公司并未确认发生爆管的案涉消防水管不在案涉《消防工程合同书》约定的范围内,故该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第二,《技术服务报告》中对案涉消防水管爆管事故成因的鉴定意见载明:2.消防给水管在穿过钢结构的三层楼面时未加设套管,在楼面振动等因素影响下,结合管道(包括管道内水)自重的作用下,立管与弯头接连处逐渐产生位移且导致橡胶密封圈逐渐脱落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据此***在安装穿过钢结构的三层楼面的管道时未按国家相关标准加设套管,才是案涉消防水管爆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而其未提供证据证明飞乐文化公司搭建钢结构楼面与案涉消防水管爆管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第三,首先,《消防工程合同书》的签订时间为2016年6月24日,竭诚建安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消防工程合同书》为案涉工程施工结束后签订,其次根据**物业成都分公司提交的《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巡查记录表,案涉工程的施工发生于2016年6月24日之后。其次,虽然竭诚建安公司在案涉《消防工程合同书》签订时并未取得相应资质,但竭诚建安公司在知情的前提下,同意***借用其名义与飞乐文化公司签订《消防工程合同书》,并由***实际施工,收取工程款的行为属于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竭诚建安公司应对飞乐文化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案涉消防水管爆管事故产生后飞乐文化公司的损失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竭诚建安公司对一审认定的该损失数额并无异议,且**物业成都分公司、**物业公司、飞乐文化公司、鼎立消防公司、**消防公司、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在一审后均未提起上诉,故本院对一审认定的损失数额为47284元予以确认。 综上,因飞乐文化公司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本院认定***应对飞乐文化公司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竭诚建安公司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10%的责任由飞乐文化公司自担。故***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为47284×90%=42555.6元,竭诚建安公司对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竭诚建安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虽适用法律正确,但结果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4民初9136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天誉***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款42555.6元,四川竭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42555.6元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成都天誉***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82元和鉴定费20000元,由***与四川竭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982元,由四川竭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4元,由成都天誉***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韬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 杰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民终84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竭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成都竭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盛西路2号3栋12楼12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天誉***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汇泉东路218号4-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00号3栋19楼1908号。 负责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8号36层自编36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鼎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123号1幢6楼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首层、夹层、十一层、十二层。 负责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上诉人四川竭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竭诚建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天誉***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文化公司)、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成都分公司)、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四川鼎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立消防公司)、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防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4民初9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竭诚建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飞乐文化公司对竭诚建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飞乐文化公司、**物业成都分公司、**物业公司、鼎立消防公司、**消防公司、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竭诚建安公司没有出借资质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2.案涉爆管的消防水管施工系竭诚建安公司**的《消防工程合同书》之外增加的工程,竭诚建安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3.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的**[2020]咨字第07-01号《技术服务报告》不具备客观性和科学性,不应予以采信;4.飞乐文化公司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飞乐文化公司应该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5.**物业成都分公司、**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监督消防安全,鼎立消防公司、**消防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维保单位,对案涉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有检查义务,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作为**物业成都分公司、**物业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故均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飞乐文化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物业公司、**物业成都分公司共同答辩称,1.**物业成都分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共用部分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但案涉消防管道为建筑专用部分,**物业成都分公司履行了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2.飞乐文化公司与竭诚建安公司之间自行签订消防合同书,自行进行改造,且未告知被上诉人,也未向被上诉人提供相应的资质,被上诉人无法得知装修改造的情况,且对装修改造的情况被上诉人无法也未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飞乐文化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鼎立消防公司答辩称,鼎立消防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消防维保合同,文本是由物业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鼎立消防公司严格按照第二条、第三条及附件的规定进行年检,小区的设施设备有很多,且鼎立消防公司不可能每个点都去看一遍,竭诚建安公司提出的要求超过合同要求。是否挂靠是否出借等,与鼎立消防公司没有关系,不发表意见。 **消防公司答辩称,对一审判决没有异议,事情发生在质保期之后,按照合同义务**消防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消防公司未向他人出借资质。 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答辩称,***不会进行赔付,合同已经过了保修期限的。 飞乐文化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物业成都分公司、**物业公司、竭诚建安公司、鼎立消防公司、**消防公司、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连带赔偿飞乐文化公司各项损失共计221460.3元,一审庭审中,飞乐文化公司将损失金额调整为47284元;2.判令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在**物业成都分公司、**物业公司承担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由**物业成都分公司、**物业公司、竭诚建安公司、鼎立消防公司、**消防公司、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28日,案外人**、**分别与成都市宏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分别购买成都市宏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路88号“××南庭”4幢1层11号、12号房屋。 2015年9月2日,成都市公安消防局对案涉房产出具成公消验字[2015]第0098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宏誉环球汇6号地块1-6号楼及地下室建设工程,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对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完好有效;该工程如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2016年6月7日,飞乐文化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与案外人**、**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约定飞乐文化公司承租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路88号4幢1层11号、12号房屋房屋用于商业经营,租赁期十年,飞乐文化公司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审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安全使用及其维修责任由飞乐文化公司自行承担。 2016年6月14日,**物业成都分公司(甲方、装修管理方)、飞乐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方、装修户),案外人**(乙方、装修户)、**(丙方、装修施工方)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乙方委托丙方对案涉房屋4-11、4-12进行装饰装修包括拆墙,地坪下40公分、卫生间拆墙、12号商铺改造门、幕墙、二楼开窗、中央空调、下挖做防水、消防改动。甲方对乙、丙方施工中的消防安全负有监督的权利。2016年8月22日,**物业成都分公司签发施工证。 2016年6月24日,飞乐文化公司(甲方)与竭诚建安公司(原成都竭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消防工程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天誉南庭4-1-2的1-2楼商铺改造,承包范围包括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报警系统、消防疏散及应急照明系统改造施工。乙方以甲方提供的装修施工平面图为依据施工。乙方按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规定以及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乙方工程完工后应积极组织验收,不得无故拖延。合同尾部有乙方代表***签字确认,成都竭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2017年9月3日,**物业成都分公司与鼎立消防公司签订《消防(报警)设备设施维保服务合同》约定鼎立消防公司为**物业成都分公司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路88号××.南庭项目提供消防(报警)设备设施维修、保养服务。服务范围包括:本项目消防(报警)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和调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火灾自动报警控制机、模块、烟感、温感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警铃等。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包括:……供水管网,消防栓灭火系统包括:……供水管。**物业成都分公司应安排专人负责该消防(报警)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监护,独立对消防(报警)设备设施进行操作,并按消防规范的要求,对火灾报警控制器及所有供水总闸、压力表及附属组件进行日检,并填写系统运行日登记表及日检表。鼎立消防公司派技术人员到场对消防(报警)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及检查。2017年9月25日,鼎立消防公司出具《消防系统移交报告》载明,消防水系统,水压正常,报告尾部有移交方**消防公司签字**,接收***消防公司签字**,物业方**物业成都分公司签字**。 2019年4月8日案涉物业内消防水管爆管。2019年4月13日,**物业成都分公司、飞乐文化公司与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工作人员对消防水管爆管现场财物损失进行清点,并制作清点清单。事发后,**物业成都分公司就消防水管爆管事故也积极联系保险公司理赔,向业主以及飞乐文化公司发出消防设施整改、修复通知,并积极联系街道办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2019年6月17日**物业成都分公司对案涉爆管现场做出第三方见证,见证爆管事实存在,确有两处立管弯头部位缺少支架。 2019年7月3日,飞乐文化公司与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消防设施改造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地址为××南庭4栋11号商铺(××路218号),工程内容包括补充2个支架等,工程造价为3000元。 2020年8月7日,**、**取得锦江区××路220号4栋1号楼《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批准事项为:1.室内部分钢结构加层(禁止超出批准范围);2.严格按照该项目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蓝图进行施工,严格按照图纸标注的钢材(标准)型号进行施工,禁止占用公区、超过该设计说明的荷载值;3.如该工程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请申请人及时至相关部门进行申报或审查。 案件审理过程中,飞乐文化公司申请对案涉房屋消防水管爆管的成因以及室内受损财产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四**平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0年9月24日四**平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出具**[2020]咨字第07-01号鉴定意见书载明“对成都市锦江区汇泉东路218号房屋内的消防水管爆管事故成因鉴定意见如下:1.沟槽式管接头在连接处的安装未达到国家规范要求,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是造成事故的主要成因;2.消防给水管在穿过钢结构的三层楼面时未加设套管,在楼面振动等因素影响下,结合管道(包括管道内水)自重的作用下,立管与弯头接连处逐渐产生位移且导致橡胶密封圈逐渐脱落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综上所述,消防水管爆管事故成因是消防水管的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所致”。2020年9月24日四**平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出具**[2020]咨字第07-02号鉴定意见书载明“对成都市锦江区汇泉东路218号房屋内的消防水管爆管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价值鉴定如下:1.受损墙面恢复工程造价为5074元(取整);2.室内受损财产评估金额为39210元;合计金额44284元”,飞乐文化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共计20000元。 庭审中,飞乐文化公司、竭诚建安公司与***一致确认,案涉《消防工程合同书》中的消防改造工程实际施工人和工程款收取人为***,案涉爆管的消防水管为该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亦为***实际施工和收取工程款。另,飞乐文化公司明确以鉴定结论44284元和消防水管修复的3000元合计金额47284元,作为本案损失主张金额。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以下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飞乐文化公司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租赁合同》《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复印件、《装修施工证》复印件、《消防工程合同书》《消防系统移交报告》复印件、《第三方见证事实说明书》、损失清单、照片、音频、视频、**[2020]咨字第07-01号鉴定意见书、**[2020]咨字第07-0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消防水管修复票据、《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物业成都分公司提交的《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巡查记录表、飞乐文化公司提供的施工单位资质、飞乐文化公司身份证明材料、《消防工程合同书》、整改通知、微信聊天记录、工作联系函及会议纪要;竭诚建安公司提交的事故现场照片;鼎立消防公司提交的《消防维保合同》、月检、季检、联动检测报告;**消防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复印件、物业消防移交单;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提交的公众责任险保险单副本。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案涉消防水管爆管事故产生的原因,消防水管爆管事故发生后飞乐文化公司的损失,以及**物业成都分公司、**物业公司、竭诚建安公司、鼎立消防公司、**消防公司、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在该事故的责任认定。 一、关于案涉消防水管爆管事故产生的原因。根据四**平科技资讯有限公司对飞乐文化公司在案涉房屋内发生的消防水管爆管事故成因出具的**[2020]咨字第07-01号鉴定意见“1.沟槽式管接头在连接处的安装未达到国家规范要求,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是造成事故的主要成因;2.消防给水管在穿过钢结构的三层楼面时未加设套管,在楼面振动等因素影响下,结合管道(包括管道内水)自重的作用下,立管与弯头接连处逐渐产生位移且导致橡胶密封圈逐渐脱落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综上所述,消防水管爆管事故成因是消防水管的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所致”,据此,一审法院确认案涉房屋发生消防水管爆管事故的原因为消防工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消防水管的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导致案涉房屋消防水管发生爆管事故。 二、关于案涉消防水管爆管事故产生后飞乐文化公司的损失。根据四**平科技资讯有限公司对飞乐文化公司在案涉房屋内发生的消防水管爆管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价值出具的**[2020]咨字第07-02号鉴定意见“对成都市锦江区汇泉东路218号房屋内的消防水管爆管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价值鉴定如下:1.受损墙面恢复工程造价为5074元(取整);2.室内受损财产评估金额为39210元;合计金额44284元”。另外,飞乐文化公司因修复案涉爆管水管发生工程费3000元,本案中,飞乐文化公司以上述费用总额即47284元主张本案损失,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三、关于**物业成都分公司、**物业公司、竭诚建安公司、鼎立消防公司、**消防公司、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在本案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283-2015《住宅消防安全管理》第6.3.1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对自用房屋、场地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物业共用设施、共用部位一般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房屋以外的,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共同使用的建筑物的部位、场所、设施、设备。案涉消防水管位于飞乐文化公司承租的房屋内,属于物业使用人自用房屋消防设施,物业使用人负有维护管理的责任。根据**物业成都分公司提供的《消防(报警)设备设施维保服务合同》、装修巡查记录表等证据显示,**物业成都分公司在事故发生前委托专业的消防公司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的保养和维护,其已经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另外,案涉房屋发生消防水管爆管事故的时间是凌晨2点50分左右,由**物业成都分公司员工夜间巡逻时发现,并立即关停水阀,且由**物业成都分公司员工砸开案涉房屋玻璃门,抢救、转移物品并清扫积水,事后将玻璃门恢复原状。**物业成都分公司已尽到其物业管理人的责任,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故其不应对案涉消防水管爆管事故承担连带责任。**物业成都分公司为**物业公司分支机构,**物业公司也不应对案涉消防水管爆管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为**物业成都分公司的公众责任险承保方,因**物业成都分公司不应对案涉水管爆管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太平洋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无需对本次消防水管爆管事故承担保险责任,故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也不应对案涉消防水管爆管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鼎立消防公司是**物业成都分公司委托的专业消防公司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的保养和维护,根据鼎立消防公司提供的月检、季检、联动检测报告等证据来看,鼎立消防公司已积极对物业消防(报警)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及检查。加之案涉消防水管爆管是因为***安装案涉消防水管的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规范,鼎立消防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故,飞乐文化公司要求鼎立消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消防公司是案涉整栋建筑的消防建设单位,2015年9月2日,成都市公安消防局对整栋建筑的消防建设出具成公消验字[2015]第0098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2017年9月25日,**消防公司将消防系统移交给鼎立消防公司。飞乐文化公司承租房屋内的爆管消防水管改造是由***施工,而并非**消防公司安装的消防设施,故飞乐文化公司要求**消防公司承担案涉消防水管爆管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四**平科技资讯有限公司对飞乐文化公司在案涉房屋内发生的消防水管爆管事故成因出具的**[2020]咨字第07-01号鉴定意见,案涉消防水管发生爆管是因为***安装案涉消防水管的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规范。本案中,***称借用竭诚建安公司名义与飞乐文化公司签订《消防工程合同书》,并由***实际施工,***本人收取工程款。***借用竭诚建安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实际是***借用竭诚建安公司的建筑施工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竭诚建安公司与***应对飞乐文化公司的损失47284元承担连带责任。至于***称案涉消防工程已过两年质保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消防水管发生爆管的原因是消防水管的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规范,属于消防工程本身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故,一审法院对***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竭诚建安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飞乐文化公司赔偿款47284元;二、驳回飞乐文化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2元和鉴定费20000元,合计20982元,由竭诚建安公司、***负担。 二审中,竭诚建安公司提交证据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拟证明上诉人取得相关建筑资质日期为2018年10月17日,在案涉签订合同的时候竭诚建安公司并没有相关的建筑资质,不存在所谓的出借资质的情形。证据二:视频,拟证明一审鉴定书的鉴定不具有客观性与科学性。上诉人在管道的即使不符合相关国家推荐标准的情形下,也采取了相应的17公斤的压力进行测试,管道不存在脱落与破损的情形。因此一审的鉴定书仅根据案涉管道安装的相关问题就认定该问题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不存在相关的科学性与客观性。 飞乐文化公司质证认为,一、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不认可其关联性;1.上诉人在明知自己没有取得相应承包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公司出借给***对外签订合同本身存在过错;2.在一审庭审中,***也自认借用竭诚建安公司的名义签订案涉合同,对于竭诚建安公司是否取得该建筑企业的资质证书与是否对外签订案涉合同无关。二、证据二的三性均不予认可。上诉人提供的视频资料无法证明其自行实验的科学性与客观性。在视频中的测试与案涉爆管所处的位置的实际情况均不同,即使在当时的测试中没有发生爆管,也无法证明所做的实验能够达到其相应的证明目的。**物业成都分公司、**物业公司共同质证认为,一、证据一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关联性与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二、对证据二的三性均不予认可,因为该光盘是由竭诚建安公司自行制作且无第三方在场,故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等均不予认可。鼎立消防公司质证认为,一、对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份证据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二、证据二在程序上不合法,该视频的科学性无法核实,不认同其证明目的。**消防公司质证认为,证据一的三性予以认可,证据二的三性均不予认可。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质证认为,证据一的三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证据二的三性均不予认可。***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二的三性均予以认可。 **物业成都分公司、**物业公司共同提交证据:装修备案登记表,拟证明**物业成都分公司、**物业公司对物业使用人进行装修的行为进行了资质审查等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的义务,**物业成都分公司、**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竭诚建安公司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该证据显示飞乐文化公司与***应该在案涉工程承揽阶段使用的相应资质是**消防公司的。飞乐文化公司质证认为,一、在一审庭审中,***已经说了在提交备案时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资质,并且包括**公司及***本人都认可在项目建设阶段及已经有资质放在物业处,该份证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二、该份装修备案表,并不是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规定的作为消防建设的唯一有效的法律文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即使在对主体进行了变更,也并不能导致与**公司存在事实上的资质借用的问题。鼎立消防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消防公司质证认为,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消防公司未出借资质给给***。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质证认为,三性均没有异议。***质证认为,对三性均没有异议。 竭诚建安公司在二审中向法院就四**平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出具**[2020]咨字第07-01号《技术服务报告》提出了书面异议,四**平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衡平鉴函(2021)115号意见答复函,对异议回复如下:一、在现场勘查时,发生消防水管爆管的管道已被修复并正常使用,因此,本次鉴定是根据委托方移交的事发时的照片,并对更换下来的立管、弯头、管箍进行测量和分析。对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最直接的、必然的即为现场实物及其分析。二、如果立管、管箍和弯头都满足规范要求,并且不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不会发生照片上立管脱落的情形;如果沟槽式管接头连接处没有达到闭合的状态,则会出现立管脱落的情形。三、正因为漏水处沟槽式管接头连接处未达到完全闭合状态,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加之消防给水管在穿过钢结构的三层楼面时未加设套管,在楼面振动等因素影响下,结合管道(包括管道内水)自重的作用下,立管与弯头连接处逐渐产生位移且导致最终脱落。竭诚建安公司质证认为,不认可该意见答复函,《技术服务报告》没有客观性,只是找出了事故现场的现象,并没有对现象和结果的成因做任何的分析。飞乐文化公司质证认为,对衡平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答复函三性均予以认可。**物业公司、**物业成都分公司共同质证认为,对该答复函三性均予以认可。鼎立消防公司质证认为,对四**平科技咨询公司所出具的答复函三性无异议。**消防公司质证认为,对衡平公司出具的答复函无异议。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 **消防公司提交情况说明,拟证明**消防公司未向**物业成都分公司、***就案涉项目改造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在案涉项目施工与**消防公司无关。竭诚建安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形式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飞乐文化公司质证认为,对该组三性予以认可,至于**消防公司的相关资质是否存在借用,以双方提交的证据记载为准。鼎立消防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的内容与鼎立消防公司无关。**物业成都分公司、**物业公司共同质证认为,关于**消防公司的相关资质的问题,以双方提供的证据为准。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竭诚建安公司提交证据一、**物业成都分公司、**物业公司共同提交的装修备案登记表,对以上两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可,对其证明目的将结合在案证据及案件查明的其余事实,综合予以认定。四**平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出具衡平鉴函(2021)115号意见答复函,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予以采信。竭诚建安公司提交证据二,系其单方制作的视频,不具客观性和科学性本院不予采信。**消防公司提交情况说明本院将结合在案证据及案件查明的其余事实,综合予以认定。 二审查明,成都竭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为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7日。另二审据一审在卷证据***都竭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经成都市金牛区行政审批局作出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变更名称为四川竭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另据一审庭审笔录查明,飞乐文化公司并未确认案涉爆管的消防水管为该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本院经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故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归纳诉辩双方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关于案涉消防水管爆管事故产生的原因。二、责任承担主体以及责任承担比例的问题,对此本院评议如下: 一、根据四**平科技资讯有限公司**[2020]咨字第07-01号《技术服务报告》中对案涉消防水管爆管事故成因的鉴定意见为:“1.沟槽式管接头在连接处的安装未达到国家规范要求,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是造成事故的主要成因;2.消防给水管在穿过钢结构的三层楼面时未加设套管,在楼面振动等因素影响下,结合管道(包括管道内水)自重的作用下,立管与弯头接连处逐渐产生位移且导致橡胶密封圈逐渐脱落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综上所述,消防水管爆管事故成因是消防水管的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所致”,该《技术服务报告》为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人员具有相关鉴定资格。同时该鉴定为一审法院依法委托进行,鉴定程序合法。竭诚建安公司虽对该《技术服务报告》中的案涉消防水管爆管事故成因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但其提交证据不能证明鉴定意见依据不足,同时对其提出的书面异议,四**平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也出具衡平鉴函(2021)115号意见答复函进行回复。综上,竭诚建安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采信该《技术服务报告》,认定案涉房屋发生消防水管爆管事故的原因为消防工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消防水管的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导致案涉房屋消防水管发生爆管事故,本院予以确认。 二、责任承担主体以及责任承担比例的问题 关于**物业成都分公司、**物业公司、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283-2015《住宅消防安全管理》第6.3.1条规定,案涉消防水管位于飞乐文化公司承租的房屋内,属于物业使用人自用房屋消防设施,物业使用人负有维护管理的责任。根据**物业成都分公司提供的《消防(报警)设备设施维保服务合同》、装修巡查记录表等证据显示,**物业成都分公司在事故发生前委托专业的消防公司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的保养和维护,其已经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另外,案涉房屋发生消防水管爆管事故的时间是凌晨2点50分左右,**物业成都分公司员工夜间巡逻时发现该事故,立即关停水阀,且由**物业成都分公司员工砸开案涉房屋玻璃门,抢救、转移物品并清扫积水,事后将玻璃门恢复原状。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成都分公司已尽到其物业管理人的责任,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对飞乐文化公司主张**物业成都分公司对案涉消防水管爆管事故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同时因为**物业成都分公司为**物业公司分支机构,而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为**物业成都分公司的公众责任险承保方,在**物业成都分公司不对案涉水管爆管事故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下,太平洋保险公司、**物业公司也不应对案涉消防水管爆管事故承担连带责任,故一审法院对飞乐文化公司主张太平洋保险公司、**物业公司对案涉消防水管爆管事故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鼎立消防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鼎立消防公司受**物业成都分公司委托对案涉小区的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的保养和维护,根据鼎立消防公司提供的月检、季检、联动检测报告等证据,鼎立消防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对物业消防(报警)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及检查。加之案涉消防水管爆管是案涉消防水管的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规范,鼎立消防公司对案涉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一审法院对飞乐文化公司主张鼎立消防公司对案涉消防水管爆管事故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消防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消防公司是案涉整栋建筑的消防建设单位,2017年9月25日**消防公司将消防系统移交给鼎立消防公司,此前整栋建筑的消防建设已经过成都市公安消防局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同时,竭诚建安公司虽主张案涉工程系**消防公司向***出借相关资质,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物业成都分公司、**物业公司提交的装修备案登记表中虽有手写的**消防的记录,但结合***与飞乐文化公司在一、二审中的陈述以及飞乐文化公司与竭诚建安公司签订案涉《消防工程合同书》的事实,本院认定**物业成都分公司、**物业公司提交的装修备案登记表不足以证明**消防公司向***出借相关资质。在此前提下,**消防公司安装的消防设施已经验收合格,案涉消防水管改造是由***实际施工,一审法院对飞乐文化公司主张**消防公司对案涉消防水管爆管事故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飞乐文化公司、***、竭诚建安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依据二审查明事实,成都竭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才取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飞乐文化公司与竭诚建安公司签订《消防工程合同书》时未核验其是否具有相应施工资质,且将案涉消防工程交于不具有消防设施工程资质的***实际施工,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案涉消防水管发生爆管是因为***安装案涉消防水管的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规范,故***虽称案涉消防工程已过两年质保期,其仍应对飞乐文化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竭诚建安公司上诉主张:一、发生爆管的案涉消防水管不在案涉《消防工程合同书》约定的范围内,系新增的部分,其不应承担责任。二、飞乐文化公司违规搭建钢结构楼板对本案也存在过错。三、其与飞乐文化公司签订《消防工程合同书》签订时并未取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故不存在出借资质的问题,且《消防工程合同书》为案涉工程施工结束后才签订。对此本院认为,第一、据一审庭审笔录,飞乐文化公司并未确认发生爆管的案涉消防水管不在案涉《消防工程合同书》约定的范围内,故该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第二,《技术服务报告》中对案涉消防水管爆管事故成因的鉴定意见载明:2.消防给水管在穿过钢结构的三层楼面时未加设套管,在楼面振动等因素影响下,结合管道(包括管道内水)自重的作用下,立管与弯头接连处逐渐产生位移且导致橡胶密封圈逐渐脱落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据此***在安装穿过钢结构的三层楼面的管道时未按国家相关标准加设套管,才是案涉消防水管爆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而其未提供证据证明飞乐文化公司搭建钢结构楼面与案涉消防水管爆管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第三,首先,《消防工程合同书》的签订时间为2016年6月24日,竭诚建安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消防工程合同书》为案涉工程施工结束后签订,其次根据**物业成都分公司提交的《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巡查记录表,案涉工程的施工发生于2016年6月24日之后。其次,虽然竭诚建安公司在案涉《消防工程合同书》签订时并未取得相应资质,但竭诚建安公司在知情的前提下,同意***借用其名义与飞乐文化公司签订《消防工程合同书》,并由***实际施工,收取工程款的行为属于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竭诚建安公司应对飞乐文化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案涉消防水管爆管事故产生后飞乐文化公司的损失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竭诚建安公司对一审认定的该损失数额并无异议,且**物业成都分公司、**物业公司、飞乐文化公司、鼎立消防公司、**消防公司、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在一审后均未提起上诉,故本院对一审认定的损失数额为47284元予以确认。 综上,因飞乐文化公司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本院认定***应对飞乐文化公司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竭诚建安公司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10%的责任由飞乐文化公司自担。故***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为47284×90%=42555.6元,竭诚建安公司对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竭诚建安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虽适用法律正确,但结果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4民初9136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天誉***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款42555.6元,四川竭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42555.6元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成都天誉***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82元和鉴定费20000元,由***与四川竭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982元,由四川竭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4元,由成都天誉***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韬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