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86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城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599号智慧国际大厦12层1218室。
法定代表人***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资规监字(2023)9-4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城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2日达成和解,和解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116执86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