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陕0116行审4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城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城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市资规监字(2023)9-4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及第二项内容,即: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2381.29平方米(33.57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含:安置房6950.16平方米、房屋地基672.39平方米、硬化地面2321.86平方米);2.对非法占用的22381.29平方米(33.572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共计贰佰贰拾叁万捌仟壹佰贰拾玖元整(2238129.00)。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市资规监字(2023)9-4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22年7月,西安市长安城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东台新村土地建东台新村新型社区二期项目。截止调查之日,东台新村新型社区二期项目已基本建成,其中安置房占地面积6950.16平方米,房屋地基占地面积672.39平方米,硬化占地面积2321.86平方米,空地面积12436.88平方米,经现场测量总占地面积22381.29平方米(33.572亩)。根据长安区子午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调整完善,显示:村镇建设用地33.572亩。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对西安市长安城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2381.29平方米(33.57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含:安置房6950.16平方米、房屋地基672.39平方米、硬化地面2321.86平方米);2.对非法占用的22381.29平方米(33.572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共计贰佰贰拾叁万捌仟壹佰贰拾玖元整(2238129.00)。该处罚决定书已于2023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后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经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决定书内容。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决定书内容,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市资规监字(2023)9-4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处罚适当。《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没收矿产品、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订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对市资规监字(2023)9-4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内容,申请执行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订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因法律法规仅规定对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本院予以驳回;市资规监字(2023)9-4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内容,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市资规监字(2023)9-4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内容予以驳回;第二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