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宇锦水泥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902民初3276号 原告:舟山宇锦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马岙**江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65241324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系原告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晨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城**路**号**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148699217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舟山宇锦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晨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被告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宇锦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1元,减半收取2525.50元,该费用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