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晨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舟山市华盛建材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902民初2043号 原告:浙江晨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华盛建材装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晨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市华盛建材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晨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晨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晨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晨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