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9执68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009号中国科技开发院中科研发园三号楼塔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75977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高速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路2177号联合财富广场2号楼齐鲁交通信息产业园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MA3C914Q3Y。
法定代表人:景峻。
被执行人:深圳市博泰易通电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鹊山云峰路3号49栋(太阳能硅谷)7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25156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高速信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博泰易通电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民再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高速信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博泰易通电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20620600.00元及利息等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督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