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蓝蜘蛛智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6088号 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蓝蜘蛛智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蓝蜘蛛智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现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 杰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