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4财保164号
申请人: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编号:570796872,国家:中国,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2258号,手机号码:187021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扬州广陵东区医院,企业编号:510819454,社会信用代码:52321002510819454T,国家:中国,注册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路1号京杭融园14幢。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扬州广陵东区医院名下价值人民币256,657.6元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不足部分对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担保,为上述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广陵东区医院名下价值人民币256,657.6元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不足部分查封冻结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开户行、账号等财产线索见“财产保全申请书”);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1,803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