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闽侯县医院(闽某某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2601号 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22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侯县医院(闽***医院),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东大道123号。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陆 露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