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2601号
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22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侯县医院(闽***医院),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东大道123号。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陆 露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