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6749号
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22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人民大道中55号。
负责人:***。
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 奕
书 记 员 顾 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