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2600号之一
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22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互联网医保大健康集团日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烟台路北0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互联网医保大健康集团日照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