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6096号
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22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郸城汇仁妇产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虎岗乡小**。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郸城汇仁妇产医院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现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案件申请费3,738元,合计诉讼费3,763元,由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陶 晔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