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锦江美年大健某某体检门诊部有限公司青羊体检门诊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5805号 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22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协,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锦江美年大健***体检门诊部有限公司青羊体检门诊,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588号8栋5层附501号。 负责人:**枢。 被告:成都锦江美年大健***体检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路20号科源种子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锦江美年大健***体检门诊部有限公司青羊体检门诊、成都锦江美年大健***体检门诊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8元,减半收取计1,454元,由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烨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 瑛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