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5805号
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22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协,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锦江美年大健***体检门诊部有限公司青羊体检门诊,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588号8栋5层附501号。
负责人:**枢。
被告:成都锦江美年大健***体检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路20号科源种子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锦江美年大健***体检门诊部有限公司青羊体检门诊、成都锦江美年大健***体检门诊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8元,减半收取计1,454元,由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烨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 瑛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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