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盛海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恒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502民初4000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盛海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诺和木勒大街26号批发市场B楼4楼40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宝办额尔敦社区锡林新村小区2#O1051。 主要责任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宝办额尔敦社区锡林新村小区2#O1051。 被告:北京恒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1号楼9层2100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呼和浩特市盛海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恒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分公司、北京恒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盛海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经部分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盛海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盛海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呼和浩特市盛海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