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11民初12355号
原告:山东油加佳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恒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恒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油加佳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恒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北京恒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油加佳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油加佳能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油加佳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0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31900元由原告山东油加佳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