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赣1023执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东桥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160236645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丰县鑫亚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琴城镇仓山路(房产开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3MA3953DT6P。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丰县人民法院(2022)赣1023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南丰县鑫亚航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南丰县鑫亚航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相关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南丰县鑫亚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23年5月3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工程款239.58765万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6月1日已执行761616.5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3年5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长***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