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旭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联兴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旭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联兴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旭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21民初1059号 原告:***联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597819843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旭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安丘市石堆镇东河洼村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联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旭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兴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5元,减半收取2503元,由原告***联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国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