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3民初2462号
原告:浙江***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洪畴镇湖塘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38429233L。
法定代表人:王卫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孝明,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倩,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澳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始丰街道何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0555359857。
法定代表人:王祖标。
原告浙江***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澳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自行调解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消防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浙江***消防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优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雅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