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302知民初628号
原告: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经济开发区临泉东路北(合肥荣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