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4民初20874号
原告: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
原告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