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

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4民初20874号 原告: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 原告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