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73知民初350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透奇(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乔松路492号一层2区89室(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经济开发区临泉东路北(合肥荣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厂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透奇(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