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503民初3492号
原告: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经济开发区临泉东路北。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5年6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未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