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

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与康通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6357号 原告: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临泉东路北(合肥荣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厂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