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6357号
原告: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临泉东路北(合肥荣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厂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