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91民初543号
原告: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临泉东路北(合肥荣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厂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