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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浙江某某创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浙0212民初2382号 原告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340532572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587弄15号3#楼029幢9-1。 负责人:**,该支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男,汉族,1985年6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XXX),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于集乡谷堆村**组11号。 浙江**创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MA2CM2H21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七里新都8号(2-3)。 法定代表人:***。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