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511执129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大唐广电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所住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大道18号太子湖文化数字创意产业园C栋3层C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MCA17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汕头市昊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住地汕头市金平区海滨路15号金晟大厦301号房之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553620656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3月11日出生,所住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唐广电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昊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粤0511民初4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淘宝网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汕头市××房全套的房产[权证号2820713],现房产已拍卖成交。因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房产,案外人汕头龙湖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该房产的优先受偿人,经征得申请人及汕头龙湖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在上述拍卖款中提取60000元给被执行人***作为租房搬迁费用,扣除评估费2800元、执行费1335元后,余款已发还优先受偿人汕头龙湖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大唐广电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期间,本院依法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合计69577.11,扣除执行费940元余款68637.11元已付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向车辆管理所、交警部门发出协助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车牌号码粤D×××××、粤D×××××)。尔后,经向工商、证券、村居等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案情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汕头市昊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