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91民初8893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9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现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大唐互联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地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大道18号太子湖文化数字创意产业园C栋3层C3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万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三角路福星惠誉水岸国际3号地块1栋10层2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唐互联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被告武汉万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被告万邦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诉称,其于2021年9月22日到被告大唐公司处工作,岗位为VDI运维工程师,实际工作地点位于武汉市洪山区××路××号的案外人长江存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资为7000元/月,工资由被告万邦公司代发。2021年9月29日,被告大唐公司口头无故辞退原告***。原告***在职期间,两被告均未与原告***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故两被告应为其补缴社保、支付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9日期间工资1633元;2.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7000元;3.两被告为原告***补缴9月份社保;4.两被告支付原告***代通知金7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自2020年6月1日起,被告万邦公司根据被告大唐公司生产(工作)需要为被告大唐公司提供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相关服务,被告万邦公司向原告***代发工资。被告万邦公司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原告***与被告大唐公司均称原告***的实际工作地点位于武汉市洪山区××路××号,均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