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互联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贵州汇巨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百纳乡滴水岩煤矿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91民初4459号
原告:大唐互联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大道18号太子湖文化数字创意产业园C栋3层C3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汇巨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百纳乡滴水岩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百纳乡龙坪村龙井组。
负责人:***,该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天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汇巨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18号银海大厦南七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汉室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北路65号-1层附2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贵州思盖韦尔科有限公司所地,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匀路89号金利大厦A栋1单元24楼5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唐互联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汇巨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百纳乡滴水岩煤矿、被告贵州汇巨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汉室酒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思盖韦尔科有限公司所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