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浩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涿州市浩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1民初1396号

原告涿州市浩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林家屯镇北三家店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MA08X4H70W。

法定代表人高宇,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8322367537。

负责人毛奇文,经理。

原告诉称,2018年11月20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承保人员为李官平等60名职工,保险期间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22日16时左右,原告的职工李官平在位于涿州市的车间工作时,不慎将左脚以及左腿砸伤,李官平受伤后在北京市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医院治疗,住院123天,花费医疗费用202539.98元。2019年9月19日,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官平右足严重挤压伤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2020年6月2日,原告又给付李官平179680元。原告代被告共向李官平支付了382219.98元费用。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2020年8月19日,被告通知原告拒赔、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382219.98元。2、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保单可知,本案系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被保险人为产联(上海)人力自愿服务有限公司,而“责任保险”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中,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明确“就保险法中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其中有多个条文涉及责任保险,故雇主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不属于人身保险,且贵院立案案由亦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第人民法院管辖。《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案所涉雇主责任险系财产保险中的责任保险,该保险标的系民事赔偿责任,不涉及具体的标的物,故本案不适用保险标的物,因此本案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管辖的规定,应当适用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原告涿州市浩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第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答辩人已经对雇员李官平赔偿完毕,赔偿数额382219.98元为本案的标的物,答辩人和李官平均在涿州,二人也是在涿州解决的此次事故,故根据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由涿州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第人民法院管辖。《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案所涉雇主责任险系财产保险中的责任保险,该保险标的系民事赔偿责任,不涉及具体的标的物,故本案不适用保险标的物,因此本案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管辖的规定,应当适用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而本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黄浦区,故该案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赵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