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民辖终3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丰盛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光明路光明小区第9幢东2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高新区龙润路8号西南驿1幢3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辽宁丰盛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4)云0102民初129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要求给付多付的租赁费,案由应为不当得利纠纷,依法应由被告所在地灯塔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所称保证金,实际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的借款,用于浙江缙云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该案已经在灯塔市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为规避法律责任,重复起诉、恶意诉讼。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灯塔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案由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承租方)与上诉人(出租方)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承租人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管辖约定合法有效。承租人公司注册地位于云南省昆明高新区龙润路8号西南驿1幢3楼,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民事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