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2民初1430号
原告:***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兴盛园6幢。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000772676270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华苑路358号马街街道办事处807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MYNQ86。
法定代表人:**姣。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成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