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2民初1430号 原告:***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兴盛园6幢。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000772676270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华苑路358号马街街道办事处807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MYNQ86。 法定代表人:**姣。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成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