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925执保47号
申请人:陕西兴汉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系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江苏南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兴汉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前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扣留江苏南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岚皋县六口工业园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的未结工程款。
经申请人书面申请,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岚皋县六口工业园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扣留了上述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