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长迪传感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长迪传感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诸民催字第43号 申请人成都长迪传感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成都长迪传感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13日发出公告,2014年11月2日《人民法院报》正式刊登,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成都长迪传感技术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3130005226487169,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1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3月17日,出票人为诸城市惠旭汽车零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诸城市汇盛机械有限公司,票面金额100000.00元,付款行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持票人为申请人的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长迪传感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