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2民初30985号
原告: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黄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5344545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长迪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航天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7838504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被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长迪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