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蜀新建筑工程公司

四川省蜀新建筑工程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1703民初590号
原告:四川省蜀新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开江县新宁镇城北开发区文化街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7090773207。
法定代表人:熊正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杰,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满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公司职工。
被告:***,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四川省蜀新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追偿权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省蜀新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省蜀新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3264816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前的按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按LPR计算至付清时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被告以挂靠的形式承建开江县普安工业集中发展区五金工业园区一期项目工程,并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和责任人与原告签订目标责任书、项目管理合同,由被告具体负责项目相关业务工作,同时原告于7月16日向该项目的发包方出具了相应的授权书。2014年7月18日,被告以原告的名义与四川省昊庭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式承建上述工程,并作为该工程的实际承办主体,分别与达州市通川区弘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建材采购合同、与四川亿澳砼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后因该项目存在停工、烂尾及开发公司因土地的问题致使建设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等情况,改制该项目被迫终止,因被告未能及时支付上述两家建材款,导致上述公司分别起诉原告及被告,最终经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原告分别代为支付1949816元和1315000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本院认为,综上所述,原告四川省蜀新建筑工程公司请求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3291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荣竹
审 判 员  周玉洁
人民陪审员  廖林青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