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2民初2609号
原告:四川省蜀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城北开发区文化街**。
法定代表人:熊正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竹兵,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桂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茶店村
法定代表人:孙军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四川瑞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原告四川省蜀新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成都桂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经被告成都桂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四川省蜀新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蜀新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四川省蜀新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