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922民催2号
申请人:江苏三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科技产业园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三爱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2022年6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三爱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编号为00100041XXXX、票面金额为10000元(出票日期2022年4月14日,持票人为江苏三爱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X**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城中支行)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三爱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三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茅 亿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