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104民催4号
申请人江苏博源土地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高淳区淳溪镇北岭路**。
法定代表人杨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江苏博源土地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职员。
申请人江苏博源土地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30004220090835、金额为7000元、汇票申请人为江苏博源土地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海县政府采购中心、出票日期为2015年11月30日、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南京来凤街分理处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博源土地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出票行请求支付票款。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博源土地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冬
审 判 员 刘 燕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 单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