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赣黔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赣黔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7603号
原告:***,男,住贵州省都匀市。
被告:贵州赣黔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市龙山大道银湖新城商业街二楼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314248666E。
法定代表人:纪兴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仁发,男。
被告:蔡龑,男,住贵州省都匀市
原告***与被告贵州赣黔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菊莉